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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原油、成品油、化肥进口有关公告(草案)(8)

时间:2009-09-23 21:57来源:互联网 作者:秩名 点击:

  2、审核程序
  商会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商务部(外贸司)。上述企业名单将在11月10日起在商务部和商会的网站公示,提交公众评议,公示期10天。商会汇总、整理公示期的各方意见,并于2008年11月25日前报商务部(外贸司)。
  商务部(外贸司)根据商会的审核和各方意见,按本公告的各项规定,对申请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企业进行审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09年12月底前予以公告并统一下达分企业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不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企业将不予分配进口允许量。
  符合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并获得2010年进口允许量的企业即同时获得成品油非国营贸易经营企业备案资格。生产型外资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
  五、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使用、上交和调整办法
   获得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企业可以自行进口,也可以委托其它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企业代理进口。   2010年,对已获分配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企业设立未使用允许量上交机制,即:在9月底以前,无法使用进口允许量的企业可上交允许量,在下一年度分配时将不少于其已使用部分进口允许量,并根据企业上交情况增加其允许量。商务部对上交的进口允许量进行调整安排,供有能力进口的企业申请使用。
  连续两年获得进口允许量且连续两年无法开展进口业务的企业将不再获得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生产型外资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
  完成已分配进口允许量,有能力继续进口成品油的企业,于9月30日前,通过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外贸司)申请,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向商务部(外贸司)申请。商务部(外贸司)将根据允许量上交情况和申请企业进口允许量完成情况进行调整。具体申报、调整和下达事项将另行公告。
  六、监督和检查
  成品油非国营贸易经营企业应自觉守法经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一经查实,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此前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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