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草案)
一、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
1、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通过外资企业联合年检;
2、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成品油进口码头或成品油管输或铁路专用线等接卸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
3、拥有库容不低于5万立方米的成品油储罐或油库所有权或使用权;
4、资信良好,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级以上;
5、银行授信额度在2000万美元以上;
6、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7、生产型外资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
8、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二、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2010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1409万吨。
三、分配依据
(一)申请企业前二年的海关进口实绩;
(二)企业申请数量;
(三)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四)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