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配依据
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分配依据主要根据上年进口实绩。
(一)如符合条件企业的申请总量不大于2530万吨,则按企业申请数量分配。
(二)如符合条件企业的申请总量大于2530万吨,以各企业进口实绩为基数增加分配数量。
(三)其它需要考虑的因素。
五、申报及审核程序
2010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申请时间为2009年10月15日至30日,申请企业须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中央管理企业的子公司须通过集团总部统一申请,不在所在地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申请材料及书面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
中央管理企业于2009年10月30日前直接将申请及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
商务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后,于2009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分配进口允许量,并将分配结果下达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中央管理企业。